四家陶瓷厂污染环境致林木枯死 法院判赔八百余万

2021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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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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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恩平四家陶瓷厂污染环境致林木枯死,法院判赔八百余万元

  近日,广东省恩平市法院判决了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四被告恩平市翔鹰陶瓷有限公司(简称翔鹰公司)、恩平市景瑜陶瓷有限公司(景瑜公司)、恩平市新安马陶瓷有限公司(新安马公司)、恩平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祥达公司)因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环境致原告梁伟强承包林地种植的林木大面积枯死,被法院判赔8920368.32元及公证费损失770元。

  原告梁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请求赔偿林木损失数额超亿元,含黄花梨预期损失  

  这是一起诉讼请求数额超亿元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澎湃新闻()从原告代理律师处获得的判决书显示,2000年至2008年间,原告梁伟强陆续在广东江门恩平市横陂镇虾山村自己承包的林地种植了21000株黄花梨、3000株沉香等林木。截至2009年,原告梁伟强承包了的荒山、荒地等数处林地共计3072亩,用于林木种植等生产活动。

  翔鹰公司、景瑜公司、新安马公司、祥达公司均系设立在原告承包林地周边的陶瓷厂,2011年以来四家公司陆续建成投产。在生产期间,陶瓷厂排放含硫化物、氟化物的大气污染物致梁伟强承包的林地污染,林木大面积枯死。2013年9月13日,经江门市环保局查明,四家公司均未办理环评报批和环保设置竣工验收手续,江门市环保局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4年8月21日,依梁伟强申请,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对其被污染的林木进行了证据保全。梁伟强将四家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对原告承包林地排放污水、废气;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500万元;诉讼费、评估费、公证费由被告承担。恩平市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江恩法民一初字49号民事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江门市中院提起上诉,江门市中院裁定撤销江恩法民一初字49号民事判决,发回恩平法院重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追加恩平市新德利陶瓷有限公司(简称新德利公司)、广东强强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强强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六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117163359元,其中包括司法鉴定评定的损失55548219元和黄花梨的预期损失61615140元;诉讼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由六被告承担。

  恩平法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辩称:排污许可经职能部门批准,生产对周边环境有影响,但微乎其微

  原告主张,自2011年,被告翔鹰公司、景瑜公司、新安马公司、祥达公司未经合法审批,非法投产,且日夜不停地向周边排放废水、废气。尽管江门市环保局已对四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停产,但四被告仍持续生产,使周边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在此过程中,原告种植的林木大面积枯死。四被告分别实施了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四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后,由于被告景瑜公司2016年将其瓷砖生产线卖给被吿新德利公司生产经营,被吿新德利公司2018年起又将瓷砖生产线租赁给被告强强公司生产经营,原告对新德利公司及强强公司同样提起了诉讼。

  对此,被告翔鹰公司、祥达公司、新安马公司辩称:被告依法成立,遵章守法。试产期间的违规期间短促,未及调试完设备设施,就被职能部门责令停产,对周围的环境影响有限;排放物仅为粉尘及废气,并无废水排放;排放均为职能部门批准且已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对周边环境有影响,但影响微乎其微;原告诉称的预期损失是虚拟的,不是事实的。被告景瑜公司辩称,原告未能尽到相关举证责任,其主张证据不充分,应予驳回。

  被告新德利公司和强强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损害发生在2012年,这种损害与后来成立的新德利公司、强强公司并无关联。被告新德利公司成立于2016年,其投资人通过司法变卖的形式向景瑜公司购买其公司的资产,再将该资产入股新德利公司。其与景瑜公司之间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继受和民事责任的转移。

  针对被告翔鹰公司、新安马公司和祥达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查明,虽然三被告辩称已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但翔鹰公司是在2014年才取得许可证,新安马公司和祥达公司均是2015年才取得许可证,而上述三被告是在2011年相继建成投产的,即2011年至2014年间,在未取得国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厂区周边环境排放污染物。因此,被告翔鹰公司、新安马公司和祥达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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