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脱钩“盈利”不鲜见 市场发展呼吁制定政策法规

2021
02-22

资讯

媒体
+
分享
评论
0
BD01 / 综合整理
A-
A+

  顺风车脱钩“盈利”尚需法律规制

  □ 本报记者 周宵鹏

  坚决落实作为顺风车平台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坚决抵制非法营运,不把顺风车做成廉价网约车,认真落实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启动部分产品的优化相关动作……

  2020年12月,针对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提醒式约谈,嘀嗒、哈啰等顺风车平台公司很快作出回应,相关回应举措均落点于不以顺风车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让顺风车回归共享经济本质。  

  由于顺风车具有环保节能、价格实惠等优势,近年来,诸多平台公司布局入场。然而,顺风车自诞生之日起就因存在违规营运、安全风险等问题而广受诟病。此次对相关顺风车平台公司的约谈再次显示,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顺风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方向必须是“真顺路”“非盈利”。

  平台作用并非简单居间服务

  2018年1月,赵某田与妻子乘坐韦某容驾驶的滴滴顺风车从北京回河北易县,路上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某田受伤、妻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赵某田夫妇无责任。

  就事故赔偿问题,赵某田及家属将韦某容、货车驾驶人张某和车主裴某、两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庭。其中,滴滴出行公司是“滴滴顺风车”平台软件注册公司;运达公司系“滴滴顺风车”App平台运营商,为用户提供顺风车信息服务;小桔公司系“滴滴顺风车”App平台设计者。

  《法治日报》记者从案件二审判决书中看到,被告运达公司辩称,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车主和合乘需求者根据平台展示的信息自由选择合乘对象,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达成合乘出行的民事法律关系,车主和合乘需求者之间是分摊出行成本的民间互助行为,该公司作为顺风车平台运营主体,提供的是合乘信息居间服务,对合乘双方的行为并无介入,亦不存在管理行为,不应承担该案赔偿责任。

  易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运达公司提供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虽然滴滴平台不指派车辆进行营运,但对其签约的车辆有明确的审查管理义务,对车主及合乘乘客也进行一定的管理。乘客内心所信赖的是滴滴出行平台签约的车辆,而不是任意的车辆。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滴滴平台的行为已超越居间人的服务范围,因此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居间服务,滴滴出行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易县法院一审判定,运达公司应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小桔公司、滴滴出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20年7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一审判决。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顺风车与网约车不同,乘客虽然也是通过相关平台与顺风车车主达成关系,但是与车主分摊出行成本,车主并非盈利行为。同时,顺风车平台在其经营范围内运营、获利,掌握着交易价格、订单分配模式、抽成比例、补贴发放规则等内容并提供安全保障,因此其在顺风车法律关系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远超普通网络交易平台和居间人的功能和作用。

  假顺路实盈利现象并不鲜见

  顺风车算不算网约车?要不要办理网约车资格证?

  很多人对顺风车和网约车的认知一直存在疑问。对于这个问题,交通运输部曾回应: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这里所称的合法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

  同时,交通运输部也强调,顺风车要符合相关要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

  事实上,早在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顺风车业务发展应做到“真顺路”“非盈利”两个核心。但在实际运营中,这两点核心要求却没有被严格落实。

凡注明非“健康日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