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一波三折 农民工终讨回劳务费

202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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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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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口头约定工作量和工资后,农民工进入工地施工,然而干活四个月后,却拿不到工钱,于是他们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

  工人与工程公司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31名工人最终按照劳务关系讨回了70余万元劳务费。律师指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关系,农民工应区分清楚。

 

  “给人打工的事实摆在那里,打工期间没有拿到工钱也是事实,但没想到打了好几场官司才讨回血汗钱。”日前,拿到工钱的孙某军感慨地说。

  2017年7月,新疆某工程公司承揽了新疆某县的平安监控光缆接入工程。新疆某工程公司的员工徐某宏与辛某香口头约定,将该工程的挖坑、立杆、架线等劳务部分让辛某香找工人施工完成,工人的生活费由公司负担,工人的工资按月发放,辛某香先后找孙某军等30名农民工来帮忙干活。

  孙某军说,当时他们要求与新疆某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公司要求先干活后面再签订劳务合同,工资按照不同的岗位计发,公司不会拖欠。“我们相信他们的承诺,就开始进入工地干活。期间,所有的工作任务及事项都由公司安排,我们与公司负责人是口头协议,对于完成工作量的时间、工资多少都进行了口头约定。公司答应工人的工资按月发放。”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与一审结果不同

  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辛某香和孙某军等共31人在上述工程的工地打工。然而,新疆某工程公司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辛某香代表30名工人一直与新疆某工程公司协调索要,但未果。

  孙某军等31人向莎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9年4月25日,莎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新疆某工程公司与孙某军等31名务工人员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共计701980元。

  孙某军等人以为可以顺利拿回血汗钱了,然而新疆某工程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莎车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疆某工程公司认为,2017年11月15日,将其承揽的工程委托给了第三人贾某彪完成建设施工。2018年8月2日公司向贾某彪结清了全部劳务费,其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将积极支付施工人员劳务费。孙某军等31人并非公司雇佣,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承担用工责任。

  孙某军等人称,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31名工人是由新疆某工程公司的员工徐某宏委托辛某香负责组织的,并由徐某宏负责31人的工作安排及工资发放,在此期间,本案第三人贾某彪并未在施工现场。

  对此,贾某彪说,2018年春节后,其进入涉案工地干活,并与徐某宏约定三七分成,进场时孙某军等人已经在工地。

  莎车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从孙某军等31人举证的证明、照片、微信截图及工资表来看,该组证据无法证明他们与公司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等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故不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按照劳务关系支付劳务费

  孙某军等31人不服莎车县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认为他们31人给新疆某工程公司工作是事实,工作期间未获取劳动报酬是事实,所以,公司应当依法向他们发放工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遂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期间,孙某军等人提交了新证据:工资表复印件一份,施工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喀什地区法院结合第三人贾某彪的庭审陈述、新疆某工程公司与贾某彪签订的合同施工范围以及上诉人的庭审陈述,对证据予以认定。

  “公司不认可我们在其承包的工程干过,只认可第三人贾某彪在其工地干过。贾某彪的施工与我们31名工人施工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施工在前,他们在后,且我们没有委托第三人与公司进行工程和经济往来结算。”孙某军说。

  二审法院查明,第三人贾某彪与徐某宏是老乡关系,2017年底徐某宏以涉案工程进度太慢为由,让贾某彪过去为他干活。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军等31名务工人员与新疆某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存在争议。

  根据孙某军、辛某香及第三人贾某彪的陈述以及村委会证明、新疆某工程公司给辛某香打款的凭证等证据,能够认定孙某军等31名务工人员在新疆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工地施工,提供劳务的事实。故孙某军等31名务工人员与新疆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公司依法负有向孙某军等人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新疆某工程公司收到判决书7天内向孙某军等31人支付劳务费70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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