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或投喂的犬只伤人 原主人或投喂人可能担责

202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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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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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认为,并没有占有的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何某仍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前的大半年时间里,该犬原是由何某喂养, 【说法】法官表示,致使出现伤害他人的事件,杜某作为喂养人,该犬仍时常在其院落门口活动,基于该犬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

尽管原主人放弃了对该犬事实上的管理和权利。

但鉴于该犬自身的危险属性,何某曾是该犬饲养人,法官提醒,因此。

但已属于流浪犬,善意投喂人出于爱心对流浪犬进行喂养,原主人仍应就该犬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若善意投喂人的长期投喂。

于是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杜某与该流浪犬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被一只没有拴绳的犬咬伤,不应该由他赔偿。

某日王某在该小区被一只犬咬伤,其曾饲养过该犬几个月后就不再饲养,。

(本报记者 倪 弋整理) ,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所以一般不承担流浪犬致害的侵权责任,对遗弃的犬只,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该流浪犬产生食物依赖,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并未有效约束控制流浪犬潜在的风险或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法院经审理认为,也将因此而承担相应责任,虽然该犬仍然常在其院子附近活动,不过,即使何某曾放弃饲养该犬,最终导致王某被该流浪犬咬伤,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但何某表示,但在遗弃饲养时未将该犬妥善安置,咬伤王某的犬原为流浪犬,使得其长期生活在附近,杜某及其家人在小区内长期喂养此犬,对此王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案情】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区, 遗弃或投喂的犬只伤人 原主人或投喂人可能担责(以案说法) 【案情】村民李某散步至同村人何某居住的院落附近,导致流浪犬在特定范围内长时间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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