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举报污染被判寻衅滋事 李思侠案重审检方决定不起诉

2020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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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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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年上访举报污染被判寻衅滋事,陕西李思侠案重审检方决定不起诉

  新京报讯(记者 吴琪)8月16日下午,陕西省石泉县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李思侠家中,同时决定不起诉的还有双喜村村民张海成和魏智波。李思侠等三人表示将按程序申请国家赔偿。2008年,石泉县双喜村进驻两家石料厂,村民认为环境被污染。此后,李思侠和村民张海成、魏智波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但三人坚称自己是环保维权。

  2019年,石泉县法院一审判决,李思侠和村民张海成、魏智波以维护村道为幌子,通过发网帖抵制村里的石料厂,犯有寻衅滋事罪,三人分别获刑。

  2020年7月28日,安康市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8月16日下午,陕西省石泉县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李思侠家中。对此,李思侠表示:“《不起诉决定书》中还是说证据不足,并没有说我无罪,但我认为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就应该是纯粹的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张海成辩护律师朱孝顶介绍,本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方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据此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从目前来看,这个刑事案件并没有完全终结。”朱孝顶律师称,检方关于本案的不起诉决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来说,如果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继续补充侦查、搜集证据,等其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时,还可以再次启动诉讼程序。如果以李思侠等人无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可以再对该案进行调查、侦查,该案彻底终结,不能再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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