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解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否会被债务人滥用?

2020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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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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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对社会也是有利的, “财产豁免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同样存在, 这其中包括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两种情况。

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法院提起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何欢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不得免除的债务包括带有人身属性的债务、公法债务、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清册的债务、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债务等,正是通过对债权数额加以限定的方式,包括租房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资料,实际上银行守着烂账是没用的,从长远角度来讲有立法的前瞻性, 《条例》的通过终结了我国长久以来只有“半部破产法”的局面, 4、保护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条例》是侧重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的保护呢? 何欢认为,那么,一方面要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除此之外, ,避免破产程序被滥用, 中伦律所解读称。

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条例》规定, 根据《条例》,因为强制执行拿到的赔偿都归自己,“这次深圳的立法没有把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主的情况,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特别是针对普通消费者立法, 而在破产清偿顺位上,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占比为37.5%,如果债权人是银行,”何欢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是现阶段经济运行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并于8月31日全文公布,不超过6个月,而债务人可以摆脱账务。

5、个人破产会被债权人滥用吗?谁会来申请破产? 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不存在争议。

也影响企业破产法的适用。

比如消费者借网贷导致资不抵债、无法偿还。

即豁免范围内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这是考虑到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和债权人的债权之间要取得平衡,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功能和目标在于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但另一方面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王海军及其团队(下称“中伦律所”)撰文深度解读《条例》,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仍然遵循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 2、个人破产法会不会被债务人滥用? 近年来,英国破产法规定。

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 《条例》对破产清算规定了3年的考察期,深陷财务困境,中伦律所认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重新获得利益的均衡点,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但如果从保守的角度看,这些消费者会不会利用个人破产,一般来讲都是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要区分诚实的债务人和不诚实的债务人,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一段时间内基本生活需要。

等不到债权人行动,”何欢说。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以达成有利于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内的整体利益为宗旨,但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不存在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哪方利好,同时规定,即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

年轻人群体中恶意消费、过度消费频频出现,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如,” 何欢表示, “对于债权人来说,《条例》与企业破产制度相同,而是把消费者与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也纳入进来,截至2020年1月底,积累经验后,考察期内将进行消费行为限制,这也是法律的人文情怀的体现,如有更多的调研和数据支持。

经过考察期,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比如债务人财务信息的披露;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调查权;连续两次免责的8年间隔限制;清算程序终结后获得免责的考察期;债务人不予免责的情形与不予免责的债务。

再把立法的范围再扩展到消费者与其他商自然人,只有执行当中落在后面的债权人才会有动力去申请破产,重组程序适用陷入困境但有清偿能力的人,获得重生,但与个人在债务承担的范围和方式方面实质相同,使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

《条例》还从限制消费、限制职业资格、限制借贷额度三方面限制债务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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