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民意 划定10类保护对象

202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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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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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开征民意

  强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职责 明确老城保护范围内容 划定10类保护对象

  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了解到,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6日至10月5日。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并确定10类保护对象。此外,本市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并确定老城保护范围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

 

  征求意见稿强调应保尽保,落实《总体规划》《核心区控规》,形成更全面的名城保护体系。明确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两大重点区域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三条文化带。

  同时,扩大保护对象,实现应保尽保。以《总体规划》9个保护方面为基础,充分结合《核心区控规》确定的11类保护对象,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10类,包括世界遗产和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区、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治理体系

  征求意见稿夯实保护责任,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治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基层管理组织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针对条块分割、属地管理缺失的问题,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的保护责任,建立纵深到底的保护治理体系。

  进一步强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职责,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建立区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构。同时,强化保护责任人制度,分类明确保护责任人及相应责任,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三条文化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此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

  明确老城及三山五园等保护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老城保护范围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老城的保护内容包括: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凸”字形城廓,明清皇城,历史河湖水系,街巷胡同格局和传统地名,胡同——四合院传统建筑形态,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景观视廊和街道对景,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古树名木和大树等十个方面。

  三山五园是对北京西北郊、以清代皇家园林为代表的各历史时期文化遗产的统称。三山五园地区的保护内容包括:山水景观格局,古典园林群,河湖渠闸水利调蓄体系,古村落,历史道路,优秀近现代教育传播地,革命纪念地,农业文化遗产等八个方面。

  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和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的保护内容包括:元明清时期的京杭大运河、各历史时期的长城、西山和永定河沿线的历史文化资源密集区;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沿线的人文景观以及山水相依的自然生态格局。

  提出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合理利用机制。保护利用基本原则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在妥善实施保护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进行合理利用,向社会开放。坚持以妥善实施保护为前提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利用方向、方式的引导与管控,尤其明确老城和三山五园地区的更新利用要求。

  巩固申请式改善、一院一策等既有经验。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直管公房全部或者部分退租后,区历史名城保护机构应组织实施主体拆除院落违法建筑,恢复四合院原有格局,完善院落市政基础设施,按照风貌保护要求修缮房屋。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对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此外,加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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