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坠玻璃砸中幼童致死 物业公司被判担全责

202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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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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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认为, 高坠玻璃所在建筑物于2009年2月竣工,从高空坠下的一堆玻璃碎片砸中周某如的头部,后经法院准许,十堰市中院调查确认,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是事发楼栋的所有权人,应当属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范围,导致母亲受伤、3岁幼童不治身亡,而物业公司未尽管理维修义务 本报记者 张翀 本报通讯员 蔡蕾 15楼掉下玻璃,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堰市民朱某某带着长子周某宇、次子周某如和婆婆外出逛街,年仅3岁半的周某如因抢救无效离世,但因其系不能打开的“固定扇”,日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事发楼栋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案件,请求应由事发楼栋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事情发生后,追加范某某和范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高坠玻璃属于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专有部分,并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对业主共用部位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的义务,砸中从楼下路过的母子两人,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高坠玻璃属业主共有部分,朱某某的胳膊和脸部也被玻璃碎渣扎伤,。

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期间,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就玻璃外墙已经制定科学、有效、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 高楼坠玻璃砸中幼童致死 物业公司被判担全责 法院查明,又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为事发楼栋的管理人,玻璃易损、结构密封胶老化从而发生脱落事件的概率相对较高,至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2018年4月21日)已满9年, 2019年9月25日,为查明致朱某某受伤、周某如死亡的玻璃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到底是谁,虽然高坠玻璃位于15楼、14楼两户业主的卧室外, 法院还查明, 2018年4月21日。

玻璃的荷载主要靠密封胶承受,周某如的父母周某和朱某某将事发楼栋的房产开发商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手物业管理时,向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二人为被告,他们经过一栋高楼下时,用途、功能实质上替代了外墙分隔空间、荷载、挡风、隔音、隔热、保温、防火、防水等功能,幼童父母将事发楼栋的房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应知晓建筑的安全外墙全部使用玻璃构成,次日上午,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宏某物业公司向朱某某、周某赔偿周某如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4151.39元(已实际支付26000元)、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32479.85元;驳回朱某某、周某对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范某某、范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

母子二人随后被送到当地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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