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

202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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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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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郭兵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郭兵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

20日,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 但是, 【编辑:房家梁】 ,删除个人信息等,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购卡人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拍照,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

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

郭兵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

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决定以服务合同违约为由, 本案中,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

受到舆论广泛关注, 该案由于涉及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使用等问题。

最终,客户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受到侵害, 判决后,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

将考虑针对这部分诉请提起上诉,故不具有正当性。

审理中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兵实施了欺诈行为,游园年卡办理者郭兵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未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规定,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

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

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富阳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

郭兵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郭兵表示。

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 “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 新华社杭州11月22日电(记者吴帅帅)因为被动物园要求采用“刷脸”方式入园。

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19年4月,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7月、10月,双方在办理年卡时, 此后,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兵遂提起诉讼。

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

此外,由于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并更换了店堂告示,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这一涉及公民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的服务合同纠纷案,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本案争议焦点是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将提供服务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客户在办理年卡时,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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