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德云代表:统一“醉驾入刑”标准 避免执法乱象

2021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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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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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
  统一“醉驾入刑”标准 避免执法乱象

韩德云代表:统一“醉驾入刑”标准 避免执法乱象

韩德云代表:统一“醉驾入刑”标准 避免执法乱象

韩德云代表:统一“醉驾入刑”标准 避免执法乱象

  建言献策

  两会期间,“醉驾入刑”再度成为热点。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建议,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执行尺度,放宽认罪认罚处罚范围。

  此前“严峻”的标准

  并不能适应社会治理发展情势

  北青报:我们注意到,您这几年一直在关注“醉驾入刑”的问题。“醉驾入刑”现状如何?

  韩德云:“醉驾入刑”十年后,一方面严重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迅速得到了遏制,收到了“矫枉不过正,便无法矫枉”的效果。但另一方面,“醉驾入刑”也带来大量没有任何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酒开车者受到刑事处罚,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果日益突出。

  北青报:具体有哪些负面效果?

  韩德云:按照刑法规定,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即使被处以最轻处罚及缓刑,仍将导致行为人正常社会身份被改变并因留下犯罪记录,进而对行为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职业工作者如律师、医师、证券从业者等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公务员等将直接被开除公职;从事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行业的驾驶员将面临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的失业危险。

  此外,行为人尚因有犯罪记录被纳入信用记录,导致个人贷款、消费受限,正常生活受影响;子女等进入国企等单位政审很难通过等。

  总之,基于刑事犯罪者在接受刑事处罚之后可能受到的社会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以及可能引发的隐形社会风险,继续在醉驾处理问题上使用此前的“严峻”标准,并不能适应今天的社会治理发展情势。

  “醉驾入刑”案件

  在各地使用标准严重不一

  北青报:在各地处理方面,“醉驾入刑”的标准是否统一?

  韩德云:“醉驾入刑”案件在各地使用标准严重不一,事实上也危及执法不公,占用并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车。

  但现实中,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执法标准不一。

  北青报:如何标准不统一?

  韩德云:各地对于醉驾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对于醉驾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不予定罪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不同,还有一些地区将驾驶摩托车与机动车的醉驾标准分别规定,将城市与乡村醉驾的入刑标准区分对待。

  如浙江规定,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湖南规定,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四川规定,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特定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特定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更为严重的是,“醉驾入刑”后,本由交警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醉驾案件,只能交由公安、检察机关先行侦查、审查之后再交由人民法院审判。

  北青报:这意味着加重了公检法的工作量?

  韩德云:对。目前司法机关“案多人少”情况突出,一个醉驾案件从公安移交到检察院,再从检察院公诉到法院,其实是一个比较复杂而精细的司法处理过程。法院审判需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最后确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这使得任何一件看似简单的酒驾案件将大大加重法院、检察院的工作量,使得原本就紧缺的司法资源变得更加捉襟见肘。

  建议犯罪情节轻微的

  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北青报:那您的建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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