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小笼商标案一审落槌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34.2万元

2021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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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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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上海4月22日电(李姝徵 王英鸽)南翔小笼,是上海的标志性小吃,深受大众喜爱。很多食客却不知道,沪上其实有两家“中华老字号”同时持有“南翔”商标:一家主营餐饮服务,一家主营速冻商品。不过,当主营速冻食品的一方也开始以“南翔”名义授权他人开设餐饮店之后,二者长期共存、彼此泾渭分明的平衡就此打破。  

  为此,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老城隍庙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馒头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餐饮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下称润泽小笼店)以及其实际经营者向某某,共同起诉至法院。

  22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4.2万元(人民币,下同),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两原告诉称,老城隍庙公司系第772405号“南翔”服务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老城隍庙公司系南翔馒头公司的唯一股东。2019年,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南翔馒头公司获得该商标授权使用许可。长期以来,“南翔”品牌的知名度不断扩大,并获得“中华老字号”等荣誉。

  2019年,两原告发现,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开展餐饮加盟业务。润泽小笼店就是其中一家加盟门店,向某某为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被告餐馆门店经营中,将“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用于店招、店内装潢、海报、餐具等物品上。原告认为,此举侵害其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同时,被告在招商加盟宣传中使用“始创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字样的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故两原告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四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南翔食品公司系第260205号“南翔”商品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于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获评“中华老字号”。南翔餐饮公司经南翔食品公司授权使用“南翔”商标,且两公司对“南翔”亦享有企业字号权。此外,店铺悬挂“南翔”字样意在向消费者明示加盟店铺系南翔镇企业,其对外宣传内容亦属真实,不构成虚假宣传。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持有的服务商标与被告所持有的商品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商标类别。通常,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提供者,直接标注于有形实物商品上,而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基于服务的无形性特点,其往往附着于与服务相关的场所招牌、工具等物品上。

  本案中,被告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并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同时认为,服务名称获得的商誉与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密不可分,故在《商标法》给予保护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重合保护。同时,原、被告享有权利的商标长期共存,均获评“中华老字号”等荣誉,对“南翔”品牌的良好商誉亦都有贡献,相应的市场格局与法律秩序已经形成并为公众认可和接受。因此,考虑到双方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史、“南翔”商标的共存现状,亦不宜再将被告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除停止侵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外,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基于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加盟店数量、造成的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两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4.2万元。

  本案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金民珍表示,法院在审理类似涉老字号的案件中,既要给予老字号企业充分的法律保护,又要尊重其历史传承与时代背景,在严格保护的同时平衡好其中的利益关系。因此,本案依据“禁止混同原则”对被告逾越“南翔”商标不同类别的权利边界、不规范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对于其与历史渊源相关的宣传行为,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以此引导双方珍惜并共同维护该商标的良好形象及声誉,恪守各自商标类别的权利边界,避免公众产生混淆,从而实现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完)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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