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监管内鬼 严查原内蒙古银监局系列监管腐败案

2021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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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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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查原内蒙古银监局系列监管腐败案

  铲除监管内鬼 守护金融安全

  5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印发《关于在全系统开展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事件背后系列监管腐败案件专题警示教育的通知》,督促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以案为鉴。5月12日,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受贿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薛纪宁落入法网背后,是原内蒙古银监局领导班子5名干部身陷监管腐败的一起“窝案”。

  2019年11月以来,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会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查处了原内蒙古银监局系列监管腐败案。班长带坏班子,班子带垮队伍,是原内蒙古银监局腐败窝案的重要特征。在薛纪宁开庭受审前,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刘金明、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贾奇珍等人陆续站上被告席。他们的主要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薛纪宁任党委书记、局长期间。  

  监管者缘何沦为腐败者?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精准拆弹,铲除金融监管“内鬼”?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1 领导班子集体沦陷,局系统监管干部不同程度涉案

  2019年5月,曾经的“明星”银行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接管。2020年8月,包商银行因严重资不抵债提出破产申请;2020年11月,中国银保监会“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包商银行是在包头市科技城市信用社等17家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组建而来,1998年12月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是内蒙古自治区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商银行的“陨落”,根本原因是不法金融集团的持续“掏空”,但监管腐败也是重要助推因素。

  既要打掉金融“硕鼠”,又要护好国家金融资产的“玉盘”。为做到精准拆弹,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和第九监督检查室有力指导下,驻会纪检监察组明确,在相关问题的初核中加强保密,重点从外围摸排情况。以内蒙古自治区农信社原理事长杨阿麟接受审查调查为契机,驻会纪检监察组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在呼和浩特、乌兰察布等地提审在押在控内蒙古金融系统高管10余人,初步核实了刘金明、贾奇珍收受大额财物问题。

  2019年11月16日,一份留置决定书摆在刘金明面前。刘金明曾任包头银监分局局长,正是其在包头工作期间,包商银行实现了初步扩张。由此,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背后系列监管腐败案件的“盖子”逐步揭开。

  一个多月后,贾奇珍被留置。在查办刘金明、贾奇珍案时,专案组进一步锁定涉案人员,于2020年6月4日对薛纪宁、宋建基、陈志涛3人同时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至此,系列监管腐败案件全面揭开。

  经查,在不法金融集团和包商银行有预谋、分层级的拉拢腐蚀下,薛纪宁等人罔顾党纪国法,私心贪欲横行,甘于被“围猎”,主动求“围猎”,毫无忌惮收受、索要股权、房产、现金和各种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7亿余元。其中,收受包商银行财物占到八成以上。贪腐金额巨大,5人均超千万元,其中薛纪宁受贿超4亿元。

  “案件暴露的监管腐败问题,可谓触目惊心。”专案组同志分析,一是“塌方式”腐败面积大,在“关键少数”恶劣影响下,原内蒙古银监局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全线失守,监管干部对机构设立、准入审批、贷款业务、工程建设、人事安排等“大小通吃”,监管权力覆盖到哪里,腐败问题就滋生蔓延到哪里;二是贪腐来源广泛,对各种行贿送礼对象来者不拒,除包商银行外,还有辖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不法企业主、亲戚朋友和同事下属等;三是贪腐不分场景,从逢年过节到接受人事请托,再到提供监管庇护,各项监管权力待价而沽;四是贪腐“全家总动员”,大搞夫妻档、父子兵、兄弟连。

  “该系列监管腐败案件是‘关键少数’带头、班子集体沦陷、职责全面失守的‘窝案’,是金融腐败与金融风险深度交织的集中体现,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乃至十九大后不知敬畏顶风违纪的腐败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教训沉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有关工作人员说。

  2 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猫鼠一家”,因利益捆绑深度勾连充当不法集团“马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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