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权属引纷争 谁摘走了谁的“桃子”

2021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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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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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实践中,个人以职务发明牟利、企业侵占个人发明等情况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法官指出,鼓励公民发明创造,是法律基本原则。职务发明认定,应当在合乎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平衡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利益。

  用人单位将个人专利当成职务专利申请,后又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仅给员工发明人奖励3000元,这样的事发生在郭明身上。郭明提起诉讼后又于3月22日撤诉,同意调解:单位给予郭明一次性赔偿5万元,基本工资每月涨540元。“不能闹掰,以后在行业内也不好混。”郭明说。  

  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企业商业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随着包括科研人员在内的企业员工流动越来越频繁,由职务发明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也在不断增加。

  企业主张:自家员工做的算职务发明

  郭明是辽宁一家石化企业员工,本职工作是清洁生产工艺研发,平时爱搞些小发明、小创造。由于运输企业司机偷用公车汽油的事偶有发生,2015年,郭明发明了一个可以安装在卡车油箱管路上的联网监测器,可解决这一问题。用人单位花了近3年时间帮他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同时奖励他3000元。2019年3月,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这项专利。半年后,郭明将公司告上法庭。

  诉前调解中,用人单位以“郭明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公司员工,所以是职务发明”为由拒不给付转让盈利。调解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员工’身份不是重点,重点是用没用‘公司东西’。”调解员说,郭明自费在二手市场买的材料,发明完成后才用公司车辆进行测试,属于非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但有的员工并不知是个人发明,没有主动争取发明所得。

  职务专利申请6年后,装配钳工黄耀文才通过徒弟的一次咨询,得知自己的“预制构件安装垂直测量仪”技术应当是个人发明。

  2020年3月,黄耀文的徒弟提交个人发明申请前咨询律师,得到答复“既不是公司分配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劳动合同上明确,装配钳工工作职责是承担装配工作任务,不包括发明创造,所以可以申请为个人发明。”

  不过,员工一般难以举证自己没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解释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员工主张未利用,对于这种不存在的事实,很难进行举证证明。

  员工钻空子:团队成果被摘“果实”

  职务发明认定的重要一步,就是判断该发明人是否受雇于某个单位。但随着人员就业形式、企业用工方式和对外技术合作的类型不断丰富,单位和员工的关系多种多样,这也使得判断发明人是否属于“员工”变得复杂起来。

  2019年9月,一起将职务发明申请为个人发明的行为被法院责令改正。

  原来,2017年1月,退休后的何宇被原单位营口某包装企业返聘,仍从事原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不变。2018年10月,何宇申请一项发明专利,是对企业另一项专利技术的改进。

  何宇认为,自己没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公司员工,所以不算是职务发明。而法庭审理后认为,何宇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是此前“劳动关系”的延续,且两项专利相关性极强,可以构成职务发明。

  退休返聘、借调、实习、兼职……这些“非正式员工”的发明属不属于职务发明?

  沈阳市一位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郑虹表示,即便不是“员工”,主要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也是职务发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2款规定,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

  郑虹在审理中发现,不少单位没有规范的立项文书,导致在职务发明认定中乏力。“没有立项就没法认定是单位布置的任务。出于立法本意的考虑,为了不打击个人发明热情,很难倾向认定为职务发明。”

  根据《细则》第12条第3款,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也就是说辞职一年后的发明不算作职务发明,立法本意是避免降低技术人才在行业内的流动性,从而间接削弱技术创新。然而,竟有人用此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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