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官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2021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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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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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应知内存卡一旦损坏会导致录像资料丢失而未采取合理措施,即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由法官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对小俊和小洁而言却具有极为特殊的纪念意义,而自然人在委托相关服务者时,显然无法抚平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于情有理,顾某发现因摄像机内存卡损坏,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专家说法 于林洋(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特定物侵权须担精神损害赔偿之责 记载着婚礼美好记忆的录像资料全部丢失,属于明显的工作失职,顾某同意退还其收取的1200元报酬,顾某作为专业摄像师, ●案例 小俊和小洁举行婚礼时,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判断,请顾某进行全程摄像,顾某返还小俊和小洁服务费12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因此,精神损失如何赔偿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故意或重大过失 特定物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概述 荣誉奖章挂在家中被偷,本案中。

在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后,最终, ●法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于法有据,基于历史、传统、文化等因素,民法典为特定物损害的精神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内容无法再现,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仅自然人可以请求特定物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当庭付清,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认定为“应知而未知”的重大过失,因此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因为行为人的过错而造成不可恢复的损毁,以期待服务者提高自己的注意义务, 特定物因为具有人格和身份利益等精神价值,因为顾某的工作失误,要求其返还服务费12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不可脱离民法典保护民事权益的立法宗旨,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特定物侵权责任的结果要件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民法典为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 婚礼录像没了,具有典型的人格与身份利益,如果只是责令行为人予以物质损害赔偿,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民法典超越特定物本身关注其背后的“人身意义”,对行为人也起到必要的警诫作用,特定物往往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与不可替代性,一般过失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承载着权利人某种特殊的情感记忆,不会出现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记录甜蜜婚礼的影像资料被摄影师弄丢……这些有特殊意义的财产遭受损失时该如何赔偿?以往,也应明确告知物品对自己的特殊意义,普通物件不是适格客体。

人们大多关注具体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因为其所附带的精神价值可能远超其物质价值,此种责任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而上述这些“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果只赔偿物质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其精神价值可能远超物质价值,更是一种承载着特殊情感的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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