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第五条规定了在广东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

2021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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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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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决定》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疫情期间,也要严格遵守戴口罩的规定,此外,排查和保护可能的感染者(密切接触者)。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一些地区还出现疫情反弹现象,即使生活、工作在低风险地区。

因此,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次广州市荔湾区“又一间茶点轩”一名服务员就因为送餐时未佩戴口罩而感染,要求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甚至故意说谎,如果不听劝阻。

核酸检测: 不配合防控工作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有的地方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核酸检测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是阻断病毒传播的有效措施,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决定》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包括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决定》第五条规定了在广东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执法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佩戴口罩的通告,这些措施是否于法有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围绕有关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去年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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