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方百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21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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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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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方百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日前,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鉴于方百春到案后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又具有立功、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上诉,被告人方百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完) 【编辑:姜雨薇】 ,应依法惩处,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方百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

在减免土地出让金、项目规划审批、承接工程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91.98万元,且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方百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数额特别巨大。

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该院公开宣判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 中新网南昌6月7日电(记者 李韵涵)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消息,。

上缴国库,被告人方百春利用担任南城县常务副县长、抚州市临川区代区长、区长、崇仁县委书记、抚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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