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男童小区游泳池溺亡 法院判这三方担责赔偿

2021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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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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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岁男童小区游泳池溺亡 法院判这三方担责赔偿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结了一起因6岁男童游泳时溺亡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20年7月19日下午,在成都市高新区某小区内,张某和刘某年仅6岁的儿子小张像往常一样去小区游泳池参加培训班。当小张在泳池中由浅水区游至深水区时,突然发生溺水,而在现场的游泳池教练及救生员都没有发现这种情况,未能及时救援,最终等发现时,小张经抢救无效当天便离开了人世。

  事后,小张的父母发现,游泳池承包经营方的救生人员及游泳教练均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泳池也未在深水区设立明显的警示警戒标志。而在儿子参加游泳培训时,没有人及时发现并阻止儿子进入深水区,在儿子溺水后也存在施救不及时的问题。  

  在与相关当事方协商处理无果后,张某、刘某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白云公司及游泳池的承包经营方黑土公司、周某共同赔偿损失81.1413万元。

  记者了解到,白云公司是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小张溺亡的游泳池在其服务范围内。2019年3月7日,白云公司与黑土公司签订《游泳池承包合同》,约定由黑土公司承包该游泳池。之后,黑土公司又与毫无经营资质的个人周某签订《游泳池外委合同书》,约定由周某承包经营小区中的游泳池,承包期内由周某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并对游泳池工作人员和游泳人的安全负责。周某承包游泳池后,以黑土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开设游泳培训班。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张在游泳池中溺亡,张某、刘某作为其父母有权主张赔偿。

  法院表示,白云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对游泳池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具备足够的安全保障条件,缺乏必要有效的管理,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小张作为年仅6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游泳池参加游泳培训班过程中发生溺水后死亡,应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

  黑土公司承包案涉游泳池后又转包给无经营资质的周某,并由周某以黑土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开办游泳培训班。在本案中,周某存在明显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黑土公司与周某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影响黑土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其应与周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对原告的损失,白云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黑土公司和周某连带承担9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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