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汹涌,就别有“瞒报”的小心思了

2021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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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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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汹涌,就别有“瞒报”的小心思了

  ■ 观察家

  要重申的是,疫情发展到现在,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个人,都不应再有瞒报的侥幸心理。

  8月14日,“河南商丘虞城县疫情管控不力并涉嫌瞒报”的消息引发关注。8月15日,当地再发通报称,因新确诊病例尹某及其家人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真实报告其实际行程,致使疫情防控措施没能及时跟进,导致商丘市疫情出现反弹,对此,当地已展开调查。  

  “都这时候了,还隐瞒行程?”这成了很多人对此事的共同反应。尽管当地官方还在进一步调查相关细节,但还是有必要重申,疫情发展到现在,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个人都该明白,不应再有瞒报的侥幸心理。

  若一旦发生瞒报,不仅是对自身在防疫大背景下所扮演角色伦理的背离,也是对抗疫大局的破坏。自本轮疫情出现以来,类似情况偶有发生,如此前的“毛老太”隐瞒行程致扬州百余人感染等,这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事实上,关键时期,就算是缓报行程,都可能间接为疫情传播扩散摁下“加速键”。“公开也是阻击疫情的‘疫苗’”,藏着掖着捂盖子,除了延宕快速截断疫情扩散链条的最佳时机外,别无益处。换句话说,瞒报就是给疫情扩散后果“加杠杆”,会反向“助攻”疫情由点到线再到面的传播。

  以虞城为例,当地已有多个高、中风险地区,部分高速收费站封闭,个体诊所一律关闭,这样的链式反应很难不催生“假如他们没瞒报行程”的问题出来。若如实报告,后面为之前过错“打补丁”的社会成本会不会小很多,这是当事人无法回避、理当直面的质疑。

  需要注意的是,在全国防疫一盘棋的格局下,国家层面无论是对地方还是个人瞒报的“容错率”极低。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从而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属于“情节严重”。这不止对个体适用。

  此前,我国能取得广受认可的抗疫成果,也跟积极、高效、公开、透明的防疫举措不无关系。在此语境下,出于侥幸心理的瞒报只能适得其反。特别是在防疫又进入关键时期的背景下,疫情防控须防“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容任何闪失,对一些跟“从严从紧从细从实”的要求反向而行的行为,必须零容忍。

  说到底,在当前形势下,疫情防控不仅需要地方层面积极担当、主动作为,也需要每个个体将自己置于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去考虑问题。不论是谁,都要把心思用在防疫而非瞒报上,毕竟,所有的瞒报之举,都只能是掩耳盗铃,不仅为防疫所不许,也为法纪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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