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医师法四大亮点

202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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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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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已经施行了20余年的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记者注意到,新发布的《医师法》亮点颇多,医师们和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也在该部法律中得到了回应。例如,给予医师“超说明用药”裁量权、明确“多点执业”相关规范、立法确认“医师在公共场所施救造成受助者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被明确禁止……

  8月23日,记者专访了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万科公共卫生健康学院教授王晨光和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王晨光和郑雪倩为法律和卫生交叉领域深耕多年的学者和从业者,他们为我们解读了《医师法》几大亮点背后的立法精神和深刻内涵。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严雨程  

  专家解读《医师法》四大亮点:

  鼓励“多点执业” 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实现医疗服务均等化

  《医师法》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王晨光指出,多点执业问题在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用这几个字,但是其鼓励和支持多点执业的法律倾向非常明显,实际上也是把医改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依法推动多点执业,从而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根据该法规定,多点执业也有明确的方向,即要以一个医疗机构为主要执业场所,鼓励在对口医疗机构中、在医联体内部、尤其是在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体系框架内进行多点执业。多点执业不是鼓励个别医生纯粹为个人收入而“满天飞”,而是基于我国公立医院为主的特点,通过多点执业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加强特色和重点医疗团队的建设,尤其是要符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推动基层的医改措施。

  郑雪倩告诉记者,该条款的本意是希望鼓励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从而实现医疗服务的均等化,而不是鼓励医师到处“飞刀”做手术,“它是希望医师能去到农村,去到地方医院去基层,不是都在各个医院去当主任。”

  但是郑雪倩表示,多点执业的推进目前还存在一些现实矛盾,比如目前医师的人事关系制度决定了,医师作为“单位人”,获取执业资格和执业地点合二为一,必须受自己的第一个执业单位管理,“可能有些医院的院长就会不想让本院的大夫外出执业,因为这可能会导致管理难度增加,影响本院医疗服务水平等等。”

  郑雪倩强调,虽然这种现状可能会对多点执业产生一些影响,但是改革毕竟还是需要一步步来,不能步子迈得太大。

  公共场所自愿施救免责

  非常有必要,实践中存在很多医生被受助者反诉的情况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晨光告诉记者,在公共场合提供紧急医疗救助,首先是彰显了医师生命至上、救死扶伤、大爱无疆的职业道德;在公共场合提供紧急医疗救助正是出于这种职业道德而提供的无偿帮助,与在所属医疗机构中履行职责,提供医疗服务有所不同,不是职业上所要求的义务,而是一种出于职业道德而提供的无偿帮助;其次医疗服务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服务,具有一定的风险,这是现在医学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时在紧急状况下提供服务,缺少医疗机构内的必要设备和药物,这种风险也更大些。

  王晨光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免除其因提供无偿医疗服务造成被救助人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符合情理,符合这种特定情况下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医学规律,也符合我国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此次将其上升为法律,免除医师在公共场所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而可能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非常有必要。这一规定为医师出于职业道德,在公共场所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免除了不必要的顾虑,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将产生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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