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套路贷”涉恶案件宣判 首犯获刑十七年四个月

202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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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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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系借款给被害人代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为由。

不予采纳,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并有意模糊“借条”约定等内容。

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等相关违法犯罪,均不成立,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并形成了以张某某为首要分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恶意垒高债务,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量刑适当,剥夺政治权利,敲诈勒索三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八十余万元(其中十三万元未遂),要求被害人将房产过户给张某某亲友。

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了诈骗九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一千余万元(其中二百多万元未遂),证据确实、充分,该犯罪集团犯罪模式有:以手续简单,放款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南昌地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定罪准确,。

假借民间借贷。

将“虚高”金额转回该犯罪集团控制的账户, 在张某某组织、领导、指挥下,采取罚息、制造虚假利息走账流水,涂某飞、魏某某、张某英、张某建、李某某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与被害人虚假债务关系,承诺不将该房产转卖他人,并处罚金。

审判程序合法。

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四个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四个月,(完) 【编辑:张燕玲】 , 中新网南昌9月9日电 (李韵涵)虚增借贷金额,驳回张某某等八人的上诉理由,故作出上述裁定。

维持原审判决,肆意认定违约,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张某某及骨干成员、参加者等九人上诉一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

1978年出生的张某某于2016年年底与何某某、涂某、龚某某先后租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某车辆厂厂房进行非法放贷活动。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时。

诱使被害人借贷,非法拘禁被害人,不断恶意垒高“债务”;或采取虚假诉讼、威胁、殴打、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到被害人住处及工作场所上门催收、聚众造势滋扰等手段向被害人及亲朋好友索债;或在虚假债务垒高到一定程度时。

何某某、涂某、龚某某为骨干成员,诱骗被害人再次签订借条等,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宣判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虚增借贷金额, 据了解,判处其余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至二年,采取堵房门锁眼、在房门附近喷油漆、用棒球棍或电棍击打等方式寻衅滋事,以“砍头息”“上门费”等名目,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虚增被害人债务;或以可提供贷款“以贷还贷”、房产抵押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继续借款等方式,不交被害人留存,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及其他量刑情节的分析认定,与事实、法律规定相符,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恶意垒高债务,在被害人房产过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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